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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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3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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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
劳动者中断就业,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再就业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之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按重新就业之后缴费年限计算,但其重新就业之前应领取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