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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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0:25
一、连坐高空坠物合法吗? 连坐高空坠物合法。根据 侵权法 的规定,高空坠物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所有的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都要承担责任,这个就是连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是俗称的“高空坠物连坐法”。考察世界各国法律,可知无论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埃塞俄比亚等*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类似法条或判例,世界范围内只在智利 民法典 里发现相似规定。 也有法律学者指出,第87条可追溯到古罗马法中“倒泼和投掷的责任”条款,然而细究即可知,古罗马时代的住宅是单独的,由住户承担责任仍属于侵权人可确定的情况。 所以,我国的这条法律规定堪称罕见。实际上,著名民法专家、《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明言“本法有些地方有极大的创造,本法对适应中国社会的国情来说,对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是有创造性的”、“第87条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 如此“特色”立法,目的为了救济和预防 既然是创造性立法,那么面临争议就是难免的。在《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实施之前,*对于这样的案件怎么判是不明确的,出现了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但不同*意见对立,而且上级*和下级*意见对立、同一*不同法官意见对立。 这种对立自然也会体现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最后还是赞成“连坐”的意见占了上风。指出,如此立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是救济——“有个别学者反对第87条,例如著名的侵权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就反对,说什么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别人向下丢烟灰缸,为什么却让我承担责任? 我们的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国家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的正义。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其次是预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条文,它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权法公布以后,那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每一个楼层都要贴那个告示,来提醒住户自己并教育孩子不要丢烟灰缸,不要丢啤酒瓶”。 此外,《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者如王利明、杨立新等专家也持类似看法。而本次成都高空坠物案的判决,*明言就是为了救济和预防——“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高空坠物,是典型的,行为人无法明确认定的行为,因为高空坠物,这个建筑物涉及到的人非常的多,所以很难确定是谁实施的行为,所以利用无过错的推行原则,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在该案件中是没有责任的,就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