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5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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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1 11:00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整体转让属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根据《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缴纳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