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代替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文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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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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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16:46
对于行政文书的送达《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不需要律师代替送达,方式如下:
1、直接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应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如果有委托人的,应由交代理人签收;
2、留置送达,适用于当事人不愿意签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转交送达的对象一般是军人或是被监禁人员,此类现象一般不存在。
4、委托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不在本辖区内,直接送达有一定困难,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区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这种情况由于受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业务范围的局限,一般不会发生。
5、公告送达应在一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送达,但必须经60日才视为送达,花钱费时,这样还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的规定,所以公告送达应当在送达方式中予以排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邮寄送达必须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这种送达有时可避免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但受送达人签字的回执在邮政部门因程序繁杂有时难以查寻。而行政机关又应提交受送达人签收的回执作为证据材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合法说明的除外。
这样,各行政机关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进行公证送达,可以认定为一种能够避免当事人拒签,有关在场人和见证人不愿意签名等留置送达方式中的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