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1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1:05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企业由*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