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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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1:27
三罪均为过失犯罪,个人较为倾向于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来说说楼主所拟定的后两个罪名,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危险物品肇事罪。两罪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也就是说客体均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或者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从你的描述中可见某A虽是在未作密封处理的房间使用磷化铝,但是客观上确不至于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如果是在闹市地区就另当别论)。所以从客体要件上就基本可以排除这两个罪名。再者,本案当事人行为用“投放”二字不是不可以,但略微牵强。还有如果某A是在工厂的办公室内发生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可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当然具体还要看案件的一些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