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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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1:44
在2006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免抵退税进行了调整,主要的目的就是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同时也是为了有效防范骗税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对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但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只做免抵调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1:44
3+63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1:45
总之现在还不错了 已经放宽了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