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产属于男方,后来男方自愿放弃更改为女方此种行为属于赠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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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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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5:15
你好,请问自愿放弃更改的行为是如何做出的,如果是你们再次签订了协议,男方将该房产赠与给你,那么该行为是属于赠送,且房子在你名下,此时房产归属于你所有。当然若是离婚后又达成了离婚协议,对该房产进行了重新分配,那么也应以后一份为主。
对于有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如未登记离婚,则离婚协议不生效。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以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又自愿重新达成了离婚协议,则属于对离婚协议的变更,在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以重新达成的协议为准,除非有一方认为重新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因此,若你们自愿达成了新的协议,一般以后份协议为准。若没有协议,最好双方签订男方自愿放弃房产的协议,否则男方事后反悔会影响你的房产归属。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5:16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将个人的合法财产无条件或者附条件的无偿转移给他人的,都是赠送行为。只要赠送行为人是正常行为能力人,赠送的物件不违反法律的*性规定,赠送是本人的真实意思,都是合法有效的赠送。
说的这个事情中,离婚协议中将房产归属男方,这个房产就是男方的合法财产。后来,男方将自己的财产自愿更改为女方所有,是一种典型的赠送行为。私房赠与是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依据法律规定,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3.办理公证。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1)申请书(窗口提供)。(2)原房地产产权证。(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4)赠与书及公证书。(5)契税收据。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1)申请书(2)原房地产产权证(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4)赠与书及公证书(5)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5:16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将个人的合法财产无条件或者附条件的无偿转移给他人的,都是赠送行为。只要赠送行为人是正常行为能力人,赠送的物件不违反法律的*性规定,赠送是本人的真实意思,都是合法有效的赠送。
楼主说的这个事情中,离婚协议中将房产归属男方,这个房产就是男方的合法财产。后来,男方将自己的财产自愿更改为女方所有,是一种典型的赠送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5:17
属于男方把属于自己的房子无条件的给女方就是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