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能对抗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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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7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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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5:54
法律对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定,有利于财产的利用和流转。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标准,而非以登记为必备的要件,只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不是很完备。那么,动产抵押权能对抗第三人吗?接下来就请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动产抵押权能对抗第三人吗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有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可依法行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抵押权登记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要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以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以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作为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林木部门办理登记;
4、以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贷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的材料。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