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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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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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15:47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对税收立法的*
我国没有在*中规定有关税收立法的原则,也没有明确税收立法的授权权限,更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的设立税法通则,保证税收有法可依,同时消除独立的税法之间的不协调,这样一来,我国税收体系中,通过*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立法数量就远远多于*立法,这样的结果直接体现是立法的不严谨。
(二)立法层次较低、随意性大、税收行政立法缺少授权*
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的现状是:大量的税收立法是通过*及其以下层级的部门立法得来,即在立法中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这种功能却因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以授权行政立法为主的模式而大打折扣。我国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几部法是通过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实施,除此之外,大多税收法律制度还只是以*或由全国*常委会授权*制定的“暂行条例”形式出现,如我国收入规模最大的*。这使得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
(三)对纳税*利方面的立法不足
我国《*》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奠定了我国公民具有纳税义务这样一个基础。因为《*》的这一规定,我国在税后的税收相关立法中,过分强化纳税人义务,而相对忽视对纳税*利保护,进而引发征税权力失控、税款使用低效,纳税*益在很多时候受到损害。比如2009年5月1日,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在这里,国家税务局一个通知,税率就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的决定没有任何发言权,纳税人的同意权被忽视了。在*看来,纳税仅仅是*施加给民众的义务。至于征哪些税、向谁征、征多少、怎样征,民众根本无权过问。追答二、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不足的对策
(一)加强*对税收立法的*、完善*监督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最基本的原则或最高原则。日本著名的税法专家金子宏认为,对税的课赋、征收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换言之,如果不依据法律,国家则不能进行课税、征税;国民亦不负纳税的义务。将这一原则称之为税的法律主义。也因此,《*》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应该对涉及在公民权益的事项以税收立法权限做出规定。当然,对于《*》的修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来完成,因此建议*修订机关在原有的条文上增加相应款项即可。
(二)重塑税收立法权限
前面提到,税收必须依据法律,否则国家不能进行课税、征税;国民也不负纳税义务。在我国,应切实做好立法权限划分工作,加强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税收的高层级立法,收缩*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最大限度的避免税收立法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税收法律层级,尽量避免因为行政机关的立法不稳定性而导致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增强税收立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与稳定性。
(三)从立法上加强对纳税*利的保护
首先,应当在《*》中加入对纳税*利的保护款项,和其中对依法纳税义务的规定形成呼应。
其次,应当在高位阶的法律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同时着力加重对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带来侵害的责任规定。比如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满足社会成员对税收立法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再比如对应当经听证才可立法而未经听证的,加入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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