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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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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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6 20:5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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