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1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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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3:44
办理 房屋租赁 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包括: 1、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 房屋所有权 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 购房合同 书、付清房款证明(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3、已 抵押 房屋出租 ,若 房屋租赁合同 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 抵押合同 约定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出租的,需出具 抵押权 人同意出租证明( 抵押贷款 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 房产证 复印件); 4、已生效的 *判决书 、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建筑用途等具体信息未明的,须提供 判决书 、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5、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6、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7、属于“合作建房”类的房屋出租,须提供行政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8、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的,须提交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提供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10、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如无办理延期,则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并要求合同附加因* 拆迁 、改造或收回土地,该合同自动失效的条款(住宅用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视为自动延期); 11、属于本市农村城市化原村民和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提供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事处出具的临时使用备案材料。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 房屋租赁合同书 (原件) (四)出租屋和承租人的有效 身份证 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五)其他材料: 1、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须提供共有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3、单位无法提供法定产权证明原件的,可以在复印件上盖单位行政公章,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况说明,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4、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 5、《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