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3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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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0:14
战国时期的士分为:学士、勇士、策士、方士、术士等。这些人组成一个社会阶层,是上下交流、转换的中坚力量。在当时社会,上到王廷,下至社会底层,都能看到“士”的身影。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0:14
《墨子·杂守》篇把士分为“谋士”、“勇士”、“巧士”、“使士”。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0:15
战国时的“士”,有著书立说的学士,有为知己者死的勇士,有懂阴阳历算的方士,有为人出谋划策的策士等。如:荆轲为燕太子丹刺秦王、冯谖客孟尝君、苏秦连横等。参考资料: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0:15
战国时,各诸侯国陆续形成国君之下将相分职、文武分权的*官僚*。相,又称相邦、宰相,是百官之长。将,又称将军,是武官之长。秦国于武王二年(前309)开始设丞相一职,丞相中最尊贵者称相邦,最高武职初为大良造,到秦昭王时才设将军。楚国一直以令尹为最*职,柱国或上柱国为地位稍次的最高武官。各国次一级的武官为尉,或称国尉、都尉。国君的秘书称御史,并有监察之任。郡县的设置更为普遍,逐渐形成以郡统县的格局。原来,官吏世袭,各有封地。战国中期开始,国君对各级官吏改为给以一定粮食作为俸禄,或赏给黄金、钱币。同时形成玺符制度,任免官吏以玺为凭,调动军队以兵符为据。从而将一切权力集中于国君之手。县以下,有乡、里、聚的组织。乡有三老、廷掾,里有里正。聚是村落,其下有伍、什的编制,五家为一伍,有伍长,十家为一什,有什长。 战国初,各国变法进一步使法律系统化。魏国李悝所编《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盗法治偷窃,贼法治杀人。囚法和捕法是对盗贼侦查和逮捕的处理程序。杂法是对盗、贼以外犯罪的惩罚规定。具法是根据情况对犯罪予以减轻或加重处罚的规定。秦国本来就有族诛之刑。商鞅变法,设连坐之法,更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其它各国也竞相制定严刑酷法。如齐有烹、杀、酝、金刀等刑,楚国有戮、肢解、烹、贯耳、鞭,笞、刖、宫、梏、砾、灭家、夷宗、三族等刑,燕有截、刳腹、系狱、劓等刑。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0:16
战国时期的士分为:学士、勇士、策士、方士、术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