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24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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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22:45
《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了10种经营者的义务: 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