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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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0:26
由于发包方原因时隔七个多月仍无法入场施工,此时已不是申请开工,而应由合同当事人按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1. 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约定开工时间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 2. 如合同仅约定实际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情况下,已客观造成投标人投标报价有效期已超过,此时2013版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可以提出调整价格的权利,其中价格调整的内容包含因迟延开工导致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的,则承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利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