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16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扩展资料: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1、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3、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5、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07
要不回来。农村耕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儿子户口已牵走,已不属于村集体成员。追问土地三十年不变*,是指哪一年到那一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08
1,按照你说的,他们家应该是母亲一个户,在农村,父亲儿子一个户,在城镇。那样要区分,如果是在分地在先,分户在后的,儿子有权利。相反就没有了。那么地是谁的呢,地是村里的,可以要求村里将地收回,再分给村里人。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09
如果村两委解决不了,如村里有证人,可以争求证人证据到本乡镇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