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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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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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7:50
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相关*如下:
1、补贴对象。具有当地户籍,从事个体经营或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补贴标准。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我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个人实际缴费的67%给予残疾人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累计补贴年限,不再享受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二)停止个体就业或自谋职业的;
(三)符合并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应缴纳部分);
(五)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七)违反法律、行*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