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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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4 10:53
1.可竞争市场理论
1981年12月29日美国新福利经济学家鲍莫尔在美国经济学会*的演说中,首次阐述了可竞争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放松进入管制,新企业进入市场的潜在竞争威胁就会迫使产业内原有垄断企业提高效率。其假设条件是: ( 1)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产业)是完全自由的,相对于现有企业,潜在进入者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成本等方面不存在劣势; (2)潜在进入者能够根据现有企业的价格水平评价进入市场的赢利性; (3)潜在进入者能够采取“打了就跑”的策略,[8]即潜在进入者具有快速进出市场的能力。该理论认为,寡头垄断企业或完全垄断企业的情形也不例外。在可竞争市场上不存在超额利润,因为任何超额利润都会吸引潜在进入者以同样的成本与垄断企业分割市场份额与利润。
如果现实世界完全符合该理论的假设条件,那么,完全可以依靠潜在竞争与现实竞争的力量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极大化,也就是说,*管制应当取消。但是,实际上产业内原有企业完全有可能在新企业建立自己的经营规模前作出降价等反应,企业退出市场时也必然产生沉淀成本,正是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假设条件与现实条件的不一致性,才使*管制成为必要。尽管可竞争市场理论存在瑕疵,但它却对更新*管制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为垄断企业(包括公用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论证了经济上的可能性。
2.准公共物品的非垄断性
经济学将*提供的物品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公用企业的服务对象不像一般性产品那样能够加以自由选择或排斥,或实现这种排斥的成本过高,其产品在经济效益价值更多地转移到下游产业部门和消费者身上的同时,自身也可以从收取服务费或产品销售中获得补偿,因此其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对准公共物品,虽然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垄断的形式来提供,但它不具有垄断性。
准公共物品在*供给和私人供给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不断均衡过程。[9]当公营企业供给的准公共物品由于官僚机构的顽疾出现低质量、低效率时,私营企业供给的准公共物品需求会呈上升趋势;当私营企业供给的准公共物品由于私人资本永不满足的利润冲动出现低质量时,就会刺激对公营企业准公共物品的需求。资本的来源不是供给准公共物品的投资障碍,而公用企业产品的价值补偿性恰好对应着私人资本的赢利要求。因此,公用企业并不排斥私人资本。我国公用企业多是国有资本投资,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必然涉及私人(民营) 资本的准入问题,所以,应采取对私人资本的开放*。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对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业务宜适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10]规制的重点应是垄断行为,具体可包括价格监督、保证互联互通、禁止交叉补贴、禁止强迫交易和歧视行为等五方面。价格监督
价格监督是防止公用企业在提供产品时对用户和消费者进行滥用性的剥削。可以通过三种方法认定企业的剥削行为:一是空间比较,适用于存在可比价格的产品;二是时间比较,适用于不存在同类可比价格的产品; 三是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比较,这种方法首先是确定产品或服务的成本,然后与价格相比较,以判断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是否有合理性。
互联互通
互联互通是在网络经济领域保证企业间有效竞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网络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垂直结构,如电信业,长途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增值业务只有接入市话才能提供服务,市话是长途电话及其他服务的必不可少的投入要素。因此,规定网络企业间的互联互通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禁止交叉补贴的目的
禁止交叉补贴的目的在于实现企业间竞争的平等条件,阻止企业通过降低竞争项目的价格、提高非竞争项目的价格达到排挤对手的目的。反垄断法可规定公用企业必须将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剥离,各自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或者要求公用企业内不同业务间财务上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