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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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1 18:32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超过两年的有的省市支持,有的不支持。对此,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中级人民*。\x0d\x0a\x0d\x0a最高人民*\x0d\x0a\x0d\x0a《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x0d\x0a(法释〔2010〕12号)\x0d\x0a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x0d\x0a\x0d\x0a浙江省高级人民*\x0d\x0a《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x0d\x0a浙法民一(2009)3号\x0d\x0a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x0d\x0a\x0d\x0a山东省高级人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0d\x0a《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x0d\x0a鲁高法〔2010〕84号\x0d\x0a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x0d\x0a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