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题作业不太懂,关于经济法的,请大神帮帮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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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2:46
1、海天水泥厂的回函视为新要约,因为提出新条件“吨价1600元”。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为新要约,未成立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发货行为事前未得到建筑公司认可。
2、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在建筑公司签收水泥时成立。合同内容以海天水泥厂的新要约内容为准。
3、丰华水泥厂的发货行为依法构成承诺,受法律保护,因为丰华水泥厂在建筑公司要约到期前按要约内容发送了货物,构成了承诺,合同成立。
4、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生效合同。丰华水泥厂在建筑公司要约到期前按要约内容发送了货物,构成了承诺,合同成立。追问还有一个问题!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2:46
回函是要约 发货行为是承诺。因为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是要约邀请。(吨价不超过1500 是个区间 所以不是要约)
所以合同无效 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