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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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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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04:03
南京国民*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和解释例)两大部分。除了成文法《六大全书》,;例就是南京国民*重要的法律渊源,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甚至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可见,判例在南京国民*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中华**(1947)》
1、 南京国民*立法特点--法律制度的“二重性”:
(1)内容: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A--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经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B--继续保持、廷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A--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B--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
(注意: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2、《中华**》的结构特点:
(1)条文: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之施行及修改;
(2)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注意:碍于政协通过的“*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中华**》内容的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即人民无权,*集权;
(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形具体和法律化。)
(2)政权*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统治的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性文件都充分;但《维持社会秩序的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又把*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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