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7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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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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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06:38
【答案】:B, D
[考点]简易程序[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又根据《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因此,自诉案件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因此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选项B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因此,辩护人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后,可以不出庭。选项C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225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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