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6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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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0:23
法律分析:职工请病假,应当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由执业医师出具病假条,职工持病假条按用人单位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一些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同时需要提交病历和就诊票据的,该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