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6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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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7:02
土地*征收范围1、一般情况下,土地*会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征税,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不需要征收土地*;2、土地*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土地*计算方法:土地*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相关规定:①评估价格是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③评估费可扣除。在计算土地*的时候,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发生的评估费可以扣除;但个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扣除不被允许;④若是已经缴纳完契税,那么在计算土地*时不允许扣除。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是以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个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缴土地*;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免缴土地*;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缴土地*。《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收回的,免缴土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个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收入的,免缴土地*;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缴土地*;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即,“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根据现行*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具体计算主要分二种方法。一、能提供评估价格的计算方法:土地*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1.“评估价格”是指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3.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时予以扣除,但个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4.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时不允许扣除。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计算方法:土地*应纳税额=[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1+5%×n)-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1.“n”是指购入房屋到转让房屋的年度数;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3.上手购房缴纳的契税可凭契税完税证在计算土地*时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以上内容就是个人卖房要缴纳的土地*,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