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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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5 05:25
摘要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207民初4231号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滨河路西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书成。委托代理人:张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薛松园,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青年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建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员李 瑞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9唐山开国丰钢铁厂5号炉地基买断合同怎么样写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207民初4231号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滨河路西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书成。委托代理人:张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薛松园,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青年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建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员李 瑞按这个内容写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