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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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2-08 06:12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办理所需材料包括: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原件和上级机关批文。分公司持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总公司盖章的委托授权书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4、《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6、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7、其他相关材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8 03:20
法律分析:公司缴纳社保需要的资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国税、地税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社保申请书原件。
4、缴纳社保人员的劳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缴纳社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前两个月份的工资单复印件。6、公司的公章及50元工本费。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