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看过来!阶段性减免增值税政策要点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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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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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8:44
近年来,党*、*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进行了梳理,今天带你了解: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享受条件
享受*的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
*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