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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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2:02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贷款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中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贷款人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3:53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CFA词汇的一个,掌握好CFA词汇可以让您在CFA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由于财务困难未能履行债务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CFA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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