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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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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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07:36
以下情况不属于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
1、 空白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支票是一种具有明确支付指示并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如果支票上没有填写具体的金额或受益人等必要信息,即为空白支票,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2、 非标准票据: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格式和要求有一定规定,如票据应具有特定的格式、字样、要素等。如果某个票据不符合这些规定,就不被视为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
3、 非法票据: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票据都不属于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例如伪造票据、假冒他人签名的票据等。
4、 无法追索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应当具有可追索性,即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主张支付权益。如果某个票据没有明确的追索权益或被法律排除追索权益,那么它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的基本性质具体如下: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应当具有可追索性,即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主张支付权益。如果某个票据没有明确的追索权益或被法律排除追索权益,那么它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