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8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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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13:22
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乡、镇*可以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选民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理由已经乡、镇*调查核实的,应当向村民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选民投票表决的,乡、镇*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组织选民进行投票表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三十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投票表决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竞职时承诺的辞职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会议成员参加投票。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员参加投票。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