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7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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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5 00:52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虽然徐女士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不能继承刘先生其他的财产,但是养子徐某是可以继承的。 刘先生和徐某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刘先生承担徐江的教育、生活支出,在精神上也对徐江非常关爱,刘先生对徐某尽到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徐某虽然是继子女,但和刘某一样,是刘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刘先生名下的房产,包括202号房属于刘先生的份额,由刘某和徐某来继承,一般情况一人继承一半的份额。 (原标题:再婚家庭互不继承财产的约定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