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7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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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06:50
广东韶关,年仅25岁的男子李某和工友余某在酒后被段某送到足浴店享受按摩服务,没想到当*进入房间为李某按摩了10分钟左右便发现李某出现两眼睁大的现象。
于是廖某立马将情况告诉了其他服务员,其他人也将情况告诉了余某,足浴店经理也打了120急救电话。等余某到达房间后发现,李某身体抽搐,呼吸困难,于是又联系了段某并给李某做了人工呼吸及心脏压博。
事后,经医院抢救,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李某是因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且送检材料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含量为34.3mg,/100ml。
李某的家属认为,足浴店罔顾“酒后不能按摩”的规范,按摩的刺激是李某猝死的诱因,足浴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足浴店索赔135万元。而足浴店则认为,酒后按摩是普遍做法,自己事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
一审*认为,足浴店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酌定足浴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万余元,但二审*却认为难以认定按摩是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鉴于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了李某家属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几年来,因酒后按摩猝死的案例并不少见,但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人会冒着这样的风险去享受这种舒缓身心的服务。但正如足浴店所称的那样,酒后按摩是足浴行业比较普遍的做法,法无禁止即可为。
当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足浴店这样的市场经营者能否为喝了酒或者年纪比较大的消费者提供按摩服务,法律当然不会去做强制性规定。而在法律未做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能不能给喝了酒的消费者或者年纪比较大的消费者提供按摩等服务,完全由经营者自己决定。但是,一旦出了像李某这样的事故,经营者有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了。
就比如在本起事件中,李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其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依然在酒后和工友一起去足浴店享受按摩服务,其自身是存在重大过错的。作为足浴店来说,因被侵权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可以减轻足浴店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当然,足浴店作为提供足浴、按摩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于什么样的消费者可以享受按摩服务,更应当尽到相应的提醒或者告知义务,而不是以“酒后按摩是普遍做法”这样的理由来逃避自身责任的承担。
而且,这种提醒和告知义务,足浴店作为经营者,在消费者进入店中要求提供按摩服务时就应当进行详细告知,或者在醒目位置以合理的方式将酒后按摩可能会出现的后果进行详细告知。
当然,从足浴店工作人员发现李某出现的异状,以及将李某情况告诉同行工友余某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等行为来看,足浴店事后所采取的措施已经符合一般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最终认定足浴店未在事前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故而判决由李某自身承担90%的责任,足浴店承担10%的责任。所以,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足浴店在提供服务之前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而不是在事后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