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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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18:59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明确,该条款规定如下: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所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最初应与委托人达成信托协议而取得的财产被称为“初始信托财产”,也就是说当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信托的合意,委托人将其原来所固有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时,该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行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也可以由委托人指示享有权利的第三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指示交付。
2、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或因第三人行为等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一般将其称为“代位财产和收益”。比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分散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因第三人侵权被毁损所获得的赔偿金等代位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的范围。
其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包括信托协议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和违反信义义务的对外行为,由此引起信托财产的权属和价值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受托人依据权限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形态是不断变化的,可能由资金变为股权、债权、不动产,只要受托人是在职权范围内管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2)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信托协议一般会对信托的目的和财产运用管理作出特别约定,由律师等信托保护人根据信托协议的约定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出现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律师将协助委托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1)撤销受托人的行为,将财产从第三人处追回。当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导致信托财产的价值明显降低或风险剧增的,委托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受托人的行为。(2)追认受托人的行为,并主张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归入信托财产或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受托人违背信义义务处分信托财产,但该行为有利于信托财产增值的,委托人可以追认受托人的行为,并主张因此获得的财产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的处分行为具有公益性质,且第三人已实际占有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可以追认受托人的行为,同时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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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除了合法性要求之外,还应当具有法律允许的流通性,比如已被司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土地所有权等在我国均不具有流通性。
4、法律、行*规*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流通的财产,是指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流转的财产。比如黄金等贵金属、文物、采矿权等,在获得行政批准后,可以流转,可作为信托财产。
另外,人身利益具有人身属性,不具有可转让性,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