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文种选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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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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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2 04:57
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我国**改革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民主方式。2000年***在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要求,继而**组织部推出了《关于推行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完善公示制。公示制的确立与推行,必然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公文来反映公示的事项,因此便派生出一种新的应用文——公示。公示是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及人员公开某一信息,以征询公众的意见,接受监督的公务文书。
“公示”尽管是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应运而生的应用文书,但它决不仅限于党政干部任前的公示,其适应范围广泛,使用的频率相当高。近年来,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等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及人员公开某一信息,以达到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目的时,常使用“公示”。公示内容最常见的是对有关人员情况的公示,如:党政干部的任前公示;选拔后备干部的公示;发展党员的公示;评先选优的公示;学位授予的公示等。公示也可以是对某一事物的公示:行业收费价格的公示;建设工程征求意见的公示等。如××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把将要开工的五个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图示,在《××日报》2005年10月29日第二版一一“公示”,以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虽然目前写作教材还鲜见对“公示”这一文种的介绍,但毋庸置疑,它已经成为适用于*、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常见应用文之一。
由于公示制产生的时间不长,“公示”这一应用文的文种及格式等问题,目前在《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写作界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在运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重点谈一下公示及相关文种选用的问题。
许多单位在制发公示性文书时,有的根据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的规定,或使用“公告”,或使用“通知”,如:《××部2005年招录公务员公示公告》、《××县拟提拔任用县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知》;有的根据自己对公示制的理解而使用“通告”,如:《××市拟提拔任用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而有的则将公示作为一种文种直接使用,如:《××大学2005年拟增补选调生名单公示》、《关于接受×××同志为*预备党员的公示书》,有的标题仅写“公示”二字……目前选用不同的文种来处理公示事项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无疑造成行文的混乱现象。那么将公示的内容公布于众,究竟该用哪一文种呢?
(一)公示的内容不宜用“公告”来发布。公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从发文机关看,公告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发布的,党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一般无权发布公告;从发文的范围看,公告告知的范围是“国内外”,范围较大;从发文的内容看,公告所公布的内容是“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具有确定性;从发文的目的看,公告重在告知,让国内外都知道,具有公开的告知性;没有征询意见,接受监督的因素。而公示的发布机关没有任何*,不仅党政机关可以发布,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可以制发;公示发布的范围具有选择性,限于与公示内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范围较小;公示的内容仅是对被公示对象情况的客观介绍,公示的事项还是未定事项;公示的目的不仅在于公开告知某一事项,更重要的是征询有关人员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以便视情况加以调整或变更,因此将公示的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公示的内容不宜用“通知”来发布。通知是一种知照性公文,通知的事项是经过一定程序而确定了的。尽管在《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通知有任免人员的适用内容,但以通知的形式任免人员是已定的事实;而公示的事项是没有确定的,它不仅需要特定范围内的有关人员知晓,更重要的是广泛征询意见,以便上级机关作出定论。用通知发布公示事项,会给人“此事已成定论”的感觉,容易引起误解,这不是公示的目的,因此公示事项用通知来发布是值得商榷的。
(三)公示的内容不宜用“通告”来发布。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在周知事项方面,通告与公示虽然都具有公开告知的特点,但通告有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而公示在公开告知的基础上,是要达到征询意见、接受监督的目的,不具备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将公示的内容用“通告”来发布也是不合适的。
为此,笔者认为:**改革派生出的产物——公示,应是一个独立的文种,其作用是现有公文中其他任何文种不能代替的。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有用公告、通知、通告等文种发布公示内容的现象,也有用公示发布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等已确定事项的情况。如《××日报》2006年6月16日刊登的××市户外广告整治项目部发布的公示:
花园路、中原路户外广告拆除整治公示花园路、中原路户外广告设置单位:
根据××市*办[2005]44号文件精神,遵照《××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的要求,市户外广告整治项目部于6月2日起对花园路(金水路至北三环)、中原路(福寿街至西三环)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下达了《查询通知书》,按照项目部安排,自6月15日起将进入拆除整治阶段,现将花园路、中原路段的无证户外广告和规划拆除的户外广告进行公示,自登报之日起7日内设置单位按照整治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来自行拆除的,项目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从内容看,该公示的目的一是告知花园路、中原路有哪些无证户外广告和规划拆除的户外广告,二是提出明确要求及采取的措施。也就是说,拆除整治花园路、中原路段的无证户外广告和规划拆除的户外广告是有关部门已经决定的事情,并明确告知自行拆除的时间及不执行的后果,其内容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应使用通告或通知,而不应使用公示。
在公文写作中,还有的单位将同一性质的事物分别用两种不同的文种发布。例如2006年9月26日的《××商报》B06版刊登了一个公示,题目是《资产处置公示》,落款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在这份报纸的B09版刊登了一个公告,题目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资产处置公告》。从两个公文的题目看,其内容都是对资产的处置,只不过一个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个标题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文种构成。从两个公文的正文看,除了附表中的债务人的名称不同,其他基本内容大同小异,但一个是用“公示”发布,一个却用“公告”发布,并且是同一个单位在同一天的同一份报纸上发布,实在令人费解。
其所以出现以上种种情况,是因为作者只注重公示与公告、通知、通告之问的一致性,忽视它们之间的相异性,这就容易将公示与公告、通告、通知等文种相混淆。笔者认为:公示具有公开性、告知性、民主性及监督性的特点,在公开性、告知性方面与公告、通知、通告有相同的一面,但公告、通知、通告却不具备民主性、监督性的特点,也就说三者都没有征询意见、接受监督的适用内容,因此公示的内容不宜用公告、通知、通告来发布,而该用公告、通知、通告发布的内容也不能用公示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