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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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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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20:54
(一)*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的核心。这一核心在*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因此,建立有限*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授予的,不得行使*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的最高权威。如果*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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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20:54
宪政是指一种在*之下使*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的轨道并受*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的形式*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政与*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1)宪政以“法之法”的*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为目的的*形态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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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20:55
宪政的基本精神很多,各个学者的观点有不同。比较公认的有:
1、法治。就是一切*行为都要符合*和法律。
2、尊重和保障*。如果*、法律违背*,那么就不是法律,不该遵守。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3、权力制衡。主要是说三权分立,更深层次的内涵是权力要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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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20:55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宪政的集中表现是树立*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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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20:54
(一)*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的核心。这一核心在*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因此,建立有限*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授予的,不得行使*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的最高权威。如果*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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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20:56
建立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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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20:54
宪政是指一种在*之下使*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的轨道并受*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的形式*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政与*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1)宪政以“法之法”的*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为目的的*形态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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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基本精神很多,各个学者的观点有不同。比较公认的有:
1、法治。就是一切*行为都要符合*和法律。
2、尊重和保障*。如果*、法律违背*,那么就不是法律,不该遵守。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3、权力制衡。主要是说三权分立,更深层次的内涵是权力要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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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宪政的集中表现是树立*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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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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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20:54
(一)*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的核心。这一核心在*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因此,建立有限*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授予的,不得行使*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的最高权威。如果*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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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20:54
宪政是指一种在*之下使*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的轨道并受*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的形式*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政与*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1)宪政以“法之法”的*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为目的的*形态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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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基本精神很多,各个学者的观点有不同。比较公认的有:
1、法治。就是一切*行为都要符合*和法律。
2、尊重和保障*。如果*、法律违背*,那么就不是法律,不该遵守。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3、权力制衡。主要是说三权分立,更深层次的内涵是权力要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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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20:56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宪政的集中表现是树立*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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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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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的核心。这一核心在*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因此,建立有限*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授予的,不得行使*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的最高权威。如果*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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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指一种在*之下使*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的轨道并受*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的形式*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政与*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1)宪政以“法之法”的*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为目的的*形态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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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基本精神很多,各个学者的观点有不同。比较公认的有:
1、法治。就是一切*行为都要符合*和法律。
2、尊重和保障*。如果*、法律违背*,那么就不是法律,不该遵守。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3、权力制衡。主要是说三权分立,更深层次的内涵是权力要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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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宪政的集中表现是树立*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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