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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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05:50
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重法地”法 和 “盗贼重法”
《重法地法》
背景: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年间,统治者首先处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英宗继承了重法*,重制重法,既强调法的追溯力,又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神宗熙宁四年颁行《重发地法》,也成《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由京畿地区发展到全国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哲宗元符三年被废除。
实质:为了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地主阶级的利益,以严刑峻法打击民众的反抗。
后果: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贼盗犯罪,但激化了社会矛盾。
背景: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英宗继承了重法*,重制重法,既强调法的追溯力,又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神宗熙宁四年颁行《重发地法》,也成《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由京畿地区发展到全国三分之二以上地区。哲宗元符三年被废除。
《盗贼重法》
宋神宗熙宁年间新立的严惩盗贼及其妻子、窝藏者的法令。北宋神宗(赵顼)即位后,曾多次发布有关捕捉盗贼、严惩不贷的诏令。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依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的奏请,神宗下诏开封府等地,别立《盗贼重法》。规定“重法地区”捕获的盗贼,依其劫盗、盗、窃盗的性质及其罪情轻重,分别处以死刑、流徒刺配、杖配;妻子编置,家产没收;窝家按盗贼罪情而分差等处理。《宋史刑法志一》:“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窝藏)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盗贼重法》适用的地区范围,从开封府诸县,濮、澶、滑、曹诸州不断扩大,到元丰(1078—1085)期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永兴军、陕西、京畿等路都用重法,几近全国总路数一半。《重法》适用的对象,为劫盗、盗、窃盗三犯、杀官焚舍、江海劫盗及囊橐之家,也称“重法之人”。该《重法》至元丰时又有所更定,强调: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