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8:5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0:21
根据证券化资产和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程度的不同,资产转移可被界定为真实销售(表外证券化)和担保融资(表内证券化)。在真实销售情况下,证券化资产及其现金流收入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因此交易者大多采用该方式转移资产,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不过,交易者有时会根据本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选择担保融资方式进行证券化。
一、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之比较
对证券化当事人来说,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这两种资产转移方式各有利弊。他们通常要综合考虑法律、会计、税收、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因素,来选择恰当的资产转移方式。
1、发起人
发起人采用真实销售的资产转移方式,可将风险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之外,并可使自身不再受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投资者追索权的影响。而且,发起人在破产时不能将这部分资产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这样就保证了证券化交易的安全性,增大了证券化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可获得较为有利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条件。但真实销售对发起人也有不利之处,例如,它必须提供较大的折扣作为对投资者丧失追索权的补偿,丧失了对证券化剩余资金的索取权;在资产转移时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所得税等。除此之外,它还可能要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只有在营业净损失移后扣减快要到期的情况下,发起人立即确认销售收入才能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
与真实销售相比,发起人以担保融资方式转移资产具有下述优点:可延迟纳税并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部分税收;可将自己不愿出售的优质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在转移资产时可获得更多的资金,减少价格折扣并保留剩余索取权。但由于证券化资产没有移到表外,发起人必须以自有资产为证券化现金流作担保,这就意味着它没能彻底转移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再者,发起人的资信和破产风险会影响证券化产品的评级,这将不利于吸引投资者。
2、投资者
如果资产转移为真实销售,SPV对基础资产就拥有所有权。当发起人破产时,证券化资产不能作为其破产财产进入清偿程序,因此,真实销售保证了投资者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不过,真实销售使投资者丧失了对发起人的追索权,这是该方式对投资者的不利之处。
反之,当资产转移为担保融资时,如果发起人破产,SPV或投资者只能以受担保的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算,因此投资者获得的款项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在这种转移方式下,投资者保留了对发起人的追索权。也就是说,投资者对资产转移方式的偏好,取决于他们对破产风险隔离和保留追索权的权衡。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交易者会权衡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的利弊来确定资产转移的方式。但在有的国家,如美国真实销售的定义在破产法律、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中是不同的,所以在资产证券化中构建一个在税法上是融资,而在破产法律和会计制度上被认为是真实出售的资产转移交易也是可能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可能希望以某种方式转移资产,但其愿望能否实现则取决于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管理机关对资产转移的定性。因此,证券化当事人在架构交易时不仅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还应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二、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的界定标准
资产转移的重新定性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第一类认为形式超过实质。这类地区主要包括英联邦国家、德国法域的国家。例如,即使交易双方转移资产的实质意思是以此资产作为担保进行融资,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就认为资产转移构成了买卖——其中合同中采用的文字是认定交易性质的关键。这种做法将更多的交易界定为“真实销售”,有利于保护资产支撑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第二类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表明其意愿是出售证券化资产,但*往往忽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要求交易满足成文法或判例的规定。这种国家最主要的是美国。这种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可预见性。下面简单介绍美国法庭在为资产转移定性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1、SPV(投资者)是否保留追索权;
2、发起人是否享有回购权和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
3、资产的买方享有的权利;
4、资产转移时的定价机制;
5、证券化资产是否被有效隔离;
6、其他因素
资产转移定性还要考虑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剩余收入的索取权。如果SPV没有权利支配剩余收入,交易就会被定性为真实出售。而如果发起人对剩余收入有索取权,证券化交易就可能被认定为担保融资。
此外,法庭在界定时会考虑证券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券化交易要被定性为真实销售,转移文件应是正式的转让文据,且应反映出当事人的意图是真实销售,文件中的措辞也应是销售,而不是质押或授予担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