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5 21:1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6 01:23
为加强*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定了人民*证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机关人民*证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机关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
第三条 *机关人民*使用统一的人民*证。
第四条 人民*证是*机关人民*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机关人民*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身份。
第五条 人民*证发放范围为*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证。
第六条 人民*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制”字样。
第七条 人民*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或者本系统*机关人民*证内卡。
*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民*证列入*警用装备管理。
第九条 人民*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第十条 *机关人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证并进行备案:
(一)离、退休;
(二)调离*机关;
(三)辞去公职;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机关人民*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所在县级以上*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证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机关人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第十二条 *机关人民*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人民*证,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机关人民*发现人民*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县级以上*机关并申请补办。
人民*证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三条 *机关人民*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证,不得将人民*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机关人民*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证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放人民*证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证由*按照《*机关人民*证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民*证的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