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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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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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23:07
我叫张保军,新安县人, 2005年2月13日,我儿子张栋在孟津县平乐村,被尹黑子开的无证无照三轮车撞死逃逸一案,经孟津县人民*(2005)孟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定,尹黑子刑期为四年零六个月(2005年3月9日至2009年9月8日),死亡赔偿金为177805.03元人民币。后经洛阳市人民*(2005)洛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
我于200512月13日向孟津县*交了2420元执行费,这八年多来,我一次次到孟津*要求对尹黑子执行赔偿,*总以找不到人为由,一直得不到赔偿,今年10月份,*终于抓到了人,但还是无果释放。
*是人民的*,要为人民作主,我儿子已经死了八年多了,*一直这重视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公道何在,天理何在,执行力何在!这八年多我们一家人是怎么过来的你们知道吗?我爱人因为儿子死亡,受到极大打击,又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心灵得不到安慰,精神失常,医药费又花了几万元,也不能痊愈,目前我们新帐加上抢救孩子的旧账,债务累累,这使我们的家庭雪上加霜,日子煎熬,度日如年。我真想去和尹黑子拼命,但总还对法律和*抱有希望。但人的忍耐是有限的,如果绝望的时候,很难预料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我一次次去找孟津*执行,都没有结果,我无法再去找他们了,我也不能再等了,特请求上级领导和*能为我做主对丧尽天良的尹黑子采取有力的强制措施,维*律的尊严,伸张正义,还我公道,让活着的人得以安慰,让死去的儿子灵魂能安息于地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23:07
儿子在校被打致死,请求督促警方立案
2013年11月16日晚8点多,伊川县双语实验学校的九年级学生董蒙浩在校内不幸身亡。
其本人死前曾指控被教师朱友亭殴打。
经警方检查,董豪浩头部有一小包,左胸血气胸和右肾破裂。左臂骨折,右腿青紫。
事发时段的监控被删。
案发第三天,伊川县刑警赵队长告知家属孩子是自杀。
一月后监控内容经警方恢复。但未向家属全面展示,仅仅展示了一小部分。对自杀结论没有变更。
于此相关的另一个事实是,该学校的实际控制人王自强是本县*的中层领导,其妻在本县*工作。
刑事立案的标准是:有刑事案件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既然警方作出了自杀结论,不予立案,那就说明警方认为可以彻底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但这其中的若干疑点却难以解释。
一、案发时段的监控资料被删
按照常理,学生自杀,学校为了撇清责任,应该更为妥善地保存监控记录,而不是将其迅速删除,使自杀的事实变得模糊。
是谁删除了监控记录?删除记录的动机和目的何在?警方应予追究。
学生出事,在场老师理应当即救人,为何急于去处理监控记录?
二、死者的伤情是否符合自杀的特征
如果是自杀,自杀的手段是什么?动机是什么?自杀之前发生了什么事情?
怎样的自杀方式能够导致左臂右腿同时损伤?左胸右肾同时损伤?
三、既然董蒙浩死前指控教师朱友亭实施殴打,这一指控如何排除?
四、学校的实际控制人王自强夫妇分别在县*和*任职,有没有可能对案件的处理构成影响?
五、既然监控记录已经恢复,为何不能让死者亲属全面查看,如果监控显示孩子就是自杀,警方岂不省去了很多口舌?
如果上述问题均无合理解释,就简单认定为自杀,不仅学生家长无法接受,社会公众也无法接受。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并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但若承办人出于某种考虑或某种压力掩盖刑事案件,使犯罪分子逃脱刑事惩罚,那就必然给社会留下隐患,也必然损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