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马克思的社会道德发展三阶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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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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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5:43
马克思的社会发展三阶段理论——即人群共同体阶段、物的依赖性阶段和个人全面发展阶段。
马克思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没有强制性,它依靠社会*、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来起作用。道德是在人类社会的一定的生产方式中产生,受人们的经济关系的制约,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道德具有历史性。和原始社会所有制相适应的是原始社会的共同道德,它以氏族成员之间平等互助的关系和对民族的整体责任感为其行为的规范。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具有阶级性,统一的共同道德*为阶级的道德。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相适应,剥削阶级的道德成为各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其共同的道德信条是:“剥削有理”、“压迫有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与之相对立的是各社会的劳动者阶级的道德,它们提倡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反对剥削和压迫。以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为行为准则的资产阶级道德是剥削阶级道德的典型和最后一个历史类型。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无产阶级道德即*主义道德是劳动者道德的最高类型,它根源于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和经济条件,反映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总体看,道德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永恒的道德、超阶级的道德是没有的。但是,为了保证人们之间的正常交往,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需要有一些大家都能接受并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如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儿童,尊敬长辈,讲究卫生,反对流氓、盗窃行为等。尽管这些道德准则并非道德中最本质的方面,而且在阶级社会中也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但毕竟起着约束不同阶级人们行为的作用。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一般说,剥削阶级的道德观念为以后的剥削阶级所继承,而劳动人民的高尚品德则在劳动人民中世代相传。历史上先进阶级(包括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剥削阶级)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内容,也可为后来的劳动人民所批判改造而加以吸收,并赋予新的阶级内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5:43
前习俗水平
这一水平上的儿童已能辨识有关是非好坏的社会准则和道德要求,但他是从行动的物质后果或是能否引起快乐(如奖励、惩罚、博取欢心等)的角度,或是从提出这些要求的人们的权威方面去理解这些要求的。这一水平包括两个阶段:
阶段1,惩罚和服从的定向阶段。行动的物质后果决定这一行动的好坏,不理会这些后果所涉及的人的意义或价值。他们凭自己的水平作出避免惩罚和无条件服从权威的决定,而不考虑惩罚或权威背后的道德准则。在这个阶段,儿童主要关心的是置身于苦恼和 避免痛苦、自由*和忧虑。这个阶段相当于皮亚杰的“客观责任感”。
阶段2,工具性的相对主义的定向阶段。正当的行动就是满足自己需要的行动,偶尔也包括满足别人需要的行动。人际关系被看作犹如交易场中的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也有公正、对等和公平的因素,但往往是从物质的、实用的途径去对待。所谓对等,实际上就是“你对我好,我也就对你好”,谈不上什么忠诚、感恩或公平合理。儿童一心想自己的需要,但体会到别人也有正当的需要。从而他有时愿意为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以平等的方式去“作出妥协”。
习俗水平
这一水平上的儿童已能理解维护自己的家庭、集体或国家的期望的重要性,而不理会那些直接的和表面的后果。儿童的态度不只是遵从个人的期望和社会的要求,而且是忠于这种要求,积极地维护和支持这种要求,并为它辩护。对与这种要求有关的个人和集体也一视同仁。这一水平也包括两个阶段:
阶段3,人际关系和谐协调的或(愿做一个)“好孩子”的定向阶段。好的行为就是帮助别人、使别人愉快、受他人赞许的行为。这很大程度上是遵从一种老看法,就是遵从大多数人的或是“惯常如此的”行为。皮亚杰的“主观责任感”是在本阶段出现。
阶段4,“法律与秩序”的定向阶段。倾向于权威、法则来维护社会秩序。正当的行为就是克尽厥职、尊重权威以及维护社会自身的安宁。儿童认识到社会秩序依赖个人乐于去“尽本分”和尊重适当建立的权威。
原则水平
后习俗的、自主的或原则的水平,在这一水平上,人们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权威人士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这一水平也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5,社会契约的、墨守成法的定向阶段。 一般说来,这一阶段带有功利的意义。正当的行为被看作是与个人的一般权利有关的行为,被看作是曾为全社会所认可、其标准经严格检验过的行为。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价值和个人看法的相对性,同时相应地强调为有影响的*而规定的那些准则。除了按规章和民主商定的以外,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个人的“价值”和“看法”。这样就形成一种倾向于“法定的观点”,所不同的是可以根据合理的社会功利的理由改变法律与秩序(不是像阶段4那样固定在法律与秩序上)。在法定范围以外,双方应尽义务的约束因素就是自由协议和口头默契。这就是美国*和*的“官方品德”。
阶段6,普遍的伦理原则的定向阶段。公正被看作是与自我选择的伦理原则(要求在逻辑上全面、普遍和一致相符的、由良心作出的决断,这些原则是抽象的、伦理的,如金箴(*)、绝对命令(康德的)等;它们不是像圣经上的“十诫”那样的具体的道德准则。这些实质上都是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