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十八条: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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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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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22:17
*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又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在采购目录里面一般有明确划分。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内部经财政批准成立的采购机构,组织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采购。即采购代理机构是部门内部的机构,且该机构必须是经财政批准成立的;适于部门集中采购的品目必须在当地*采购目录里规定为“部门集中采购”,一般包括救灾、防汛、抗旱、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医用血液检测等专业设备、*部门专用特殊设备和用品、农村水利建设、水毁工程、采矿权出让、国家储备土地使用权拍卖、城乡社区设施建设维护改造及更新项目等等。它一般在当地比较大的*部门中才有成立,如教育、卫生等。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当地*成立的*采购中心,作为*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当地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委托,执行*采购,同时还承担财政部门交办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具体事宜。在当地只有一个集中采购机构。
适于部门集中采购的品目也可以委托当地*采购中心采购。如有些部门没有自己的采购机构、有些部门为了省事而直接让*采购中心组织以上项目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