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1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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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2:52
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 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 二审 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