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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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6:30
*强制执行需交纳费用标准: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