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2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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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0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小区内开设经营性场所,但必须在合法条件下,即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情况下,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经营场所进行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签字承诺。
扩展资料: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两份下列材料:
一个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另一个是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物权法-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00
可以,但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
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其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2.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只要没有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的合法性仍不具备。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2、《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即如果承租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故也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01
可以,但是条件非常苛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