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散伙时没有进行清算,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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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1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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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15:14
个人合伙散伙时没有进行清算能起诉。
合伙企业散伙时应当进行清算,按照下列流程进行清算:
1、清理合伙财产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将与清算有关合伙企业没有了结的事务全部处理完;
3、清缴所欠税款后;
4、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