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利企业有什么相关税收优惠?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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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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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5 21:10
国家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现将有关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解析如下:一、调整完善后的福利企业优惠*营业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或减征营业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或减征营业税数额为3.5万元。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的职工工资加计1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一)举办部门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不含个体经营)。(二)认定条件。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2、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残疾证件省内有效。(三)行业范围享受营业税优惠*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行业范围同流转税。三、新老*区别 1、调整了税收优惠方式--改全额减免或减半征收为定额减免原*规定,全额免征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规定按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营业税、*,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1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扩大税收优惠的残疾人员范围--由"四残"增加为"五残" 享受税收优惠*人员的范围在原"四残"即盲、聋、哑和肢体残疾的基础上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员。 3、扩大了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由民政福利企业扩大到所有安置残疾人的内资企业原*规定,只有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才可以享受福利企业*;新*取消举办部门的规定,对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4、降低了安置比例--由35%降至25% 原*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应占生产人员35%以上;新*规定,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达到25%。 5、更好地保障了残疾人员的利益--必须缴纳四险且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原*规定为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即可享受优惠*;新*规定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四险,与原*相比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个险种,并规定企业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保障残疾人员可以及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6、更好地发挥了税收*的导向作用--兼顾了安置的相对比例和绝对数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将安置比例作为减免税资格的认定标准,而没有考虑到安置人员的绝对数。新*兼顾了安置比例和安置人数两方面因素,较好地堵塞了*漏洞。首先,达到比例方可减免,有利于残疾人集中就业,便于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其次,按照安置人数确定减免税额,可以鼓励多吸纳残疾人员。因此,新*可以鼓励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员,并使其集中、稳定就业,充分发挥了税收优惠*引导残疾人就业的导向作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5 2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等
《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 号)
一、享受*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仅限于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残联举办且取得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所谓“举办”,是指以货币资金、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投入独立创办或参与创办福利企业的行为。
二、新办的福利企业申请办理*优惠资格认定(即申请办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时,应当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四表一册”等相关材料,市、县国税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予以认定,不得向上级国税和民政部门上报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