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9:26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3:08
意思是:当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消费者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与商家产生分歧的时候,商家对漏洞或争议内容具有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但实际上,这句话非但没有法律效力,反而触犯了法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该行为明令禁止,违反者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1号)
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扩展资料: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常见于商家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使用的宣传单、体验券、店堂告示等。
“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违者将受到警告甚至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标准如下: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实为违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3:08
因为商品质量不过关!商家怕顾客找麻烦采用的心理战术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3:09
就是有分歧的时候以店家的说法为准。通常这句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