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秋菊打官司之外,行政诉讼案件还有其他民胜官的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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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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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23:34
案例1 :高某诉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7日,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作出《关于变更高振友退休待遇的决定书》,将高某的养老金由2872元变更为2878元。高某认为决定书中确认、变更的数额有误,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审理认为,退休养老金待遇事关高某切身利益,有关机关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告知高某拟变更的事实、理由,并听取高某的陈述和申辩,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没有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根据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上述原则,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案例2 :胡某诉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宁阳机床厂工伤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胡某的丈夫丛某是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宁阳机床厂的职工。2013年10月17日下午17:50左右,胡某丈夫下班骑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宁阳机床厂规定的下班时间是下午18:00。胡某向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确认,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审理认为,丛某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职工情节轻微的早退行为,仅仅是违反了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据此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但是这种行为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3:李某诉泰安市*房产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1996年3月29日,泰安市泰山区*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1999年4月28日,泰安市*依据李某和谢某签订的《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等申请变更材料,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谢某名下。2013年3月20日,李某认为1999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的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人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协议书》等有关变更登记材料上“李某”六处指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变更登记材料上六处指纹与李某指纹一致。可以证明1999年李某变更房屋登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市*审查材料后进行变更登记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人民*的裁判应当引导社会公众诚信交往。本案当事人进*产交易十几年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人民*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当时房产交易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当事人也服判息诉。裁判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倡导了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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