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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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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17:31
http://www.lgmeg.com/company/files/contract.doc
本租赁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协议双方如下:
,(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和 ,
其注册地址在: (以下简称为“承租人”)。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协议
1.01 场所,家具和公用场所
“出租人应按照本租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承租人”出租,并且“承租人”应按照本租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出租人”承租附表第一部分规定的住宅(以下简称为“场所”)及其所含的固定装置、家具、设备以及“出租人”的物品及财产,包括附表第二部分规定的财物(以下简称为“家具”,该词应被视作包括“出租人”对其“家具”所作的更换和添置)。
1.02 使用
“承租人”同意作为私人居住之目的或为其雇员及其亲属私人居住而使用“场所”。
1.03 期限
本租赁协议的期限(以下简称“期限”)在附表第三部分中作了规定。
1.04 租金
“期限”内的租金在附表第四部分作了规定(以下简称“租金”)。“租金”应付到中国境内的银行帐户。
1.05 公用设施费和管理费
A.公司用设施费的支付。除支付“租金”外,“承租人”同意在“期限”内按照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支付公用设施的费用。该公用设施费(但不限于煤气费、电费、取暖费、水费等),以下简称为“公用设施费”。该公用设施费用的价格标准应按房产或物业公司发放的收款收据为准,公用设施费用应在“出租人”和或房产管理部门发出书面付款通知所规定的日期内支付。
B.管理费的支付。“承租人”同意在“期限”内就一般物业管理服务支付费用(以下简称为“管理费”)。
第2条 其它费用
2.01 通讯费
“承租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电话费和任何其它种类的电讯服务费。
第3条 “承租人”义务
3.01 遵守法津,法令和规定
A.遵守规定。“承租人”应遵守和服从任何*或其它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承租人”、占用人或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为“相关人士”)占用“场所”的所有法律、法令、条例及其它规定和做法,并全面保护“出租人”,使其免于由于上述“相关人士”的行为而违反上述法律、法令、条例及其它规定和做法。为本租赁协议之目的,“被许可人”包括获得“承租人”明示或暗示同意而光临,使用或拜访该“场所”的任何人士。
B.保护场所及人身安全。“承租人”同意全面保护“出租人”,使其免遭由于“承租人”或任何“相关人士”在使用“场所”的过程中或在“场所”出现时的任何疏忽、恶意行为或过错而引起的,或由于“承租人”的疏忽或恶意而使“场所”或其任何部分烟火弥漫、漏气、漏水或溢水(包括暴雨或雨水)而导致“出租人“可能遭受或发生的任何及所有主张、请求、损失、损害、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开支、诉讼、判决和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由“承租人”承担。
C.保护财产。“承租人”应负责并全面保护“出租人”免遭“承租人”或任何“相关人士”对“场所”以及所有装置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家具”)造成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和损害(正常磨损除外)。
3.02 “场所”的维修
A.禁止改变场所设计。“承租人”在“期限”内应使“场所”维持良好、清洁和可供租用的状态及很好的使“出租人”感到满意的维修状态(合理磨损除外)。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场所”的内部设计或布置进行改变、更改或作其它变化。“出租人”不得无理拒绝给予上述同意。
B.保持场所卫生,按期交还。“承租人”应负责“场所”的一般清洁工作,并应使“场所”的所有内部非结构部件及其所有添加物件维持在良好、清洁、适当和可供租用状态(合理磨损除外),并自费进行维修,并且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期限”时将其交给“出租人”。
3.03 保护免遭恶劣气候造成的损害
“承租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场所”内部及“家具”免遭来自暴风雨和恶劣天气的损害,并且在这种天气即将来临时,确保所有外部门窗紧闭。
3.04 “出租人”进入“场所”
“出租人”有权进入场所。“承租人”应允许“出租人”以及“出租人”授权的所有人员在所有合理时间经“承租人”事先同意后进入“场所”,视察“场所”及其修理状况,清点“家具”,并进行“出租人”认为“场所”以及“场所”内的“家具”、水管、管道、固定装置和设备所需的任何作业、修理、改变、改进或添置。然而,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需要,“出租人”以及“出租人”授权的所有人员可以未经通知“承租人”而强行进入“场所”。为进行修理,“出租人”有权截断对“场所”供应的任何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煤气、空调、暖气或水,但是“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有关修理的合理书面通知,并将尽快完成修理。
“出租人”应保持场所整洁。“出租人”保证在上述情况进入“场所”后,不管是因为维修,视察或是紧急情况,都应使“场所”恢复整洁及将一切物品恢复原状。若对“承租人”的财物造成损坏的,“出租人”应作出相应替换或赔偿。若对“出租人”自己的财物造成损坏的,“出租人”应作出相应替换或修理。
3.05 展示,广告和再出租
“承租人”应允许“出租人”在“期限”或任何续延期限届满之前3个日历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经“承租人”事先同意为未来的房客和住户视察“场所”,并允许“出租人”在它认为合适地方张贴通知,说明“场所”将成为空房,可供租用。“出租人”还有权张贴有关“场所”在“期限”内随时可供出售的通知。
3.06 规定
“承租人”应遵守和服从“出租人”或园内房产管理人员以书面(使用中文)形式制定并发送给“承租人”的所有规定。
3.07 “场所”移交
家具及钥匙的移交。“承租人”应在租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移交“场所”和“家具”。移交的“场所”和“家具”应处于良好、清洁和可供租用的状态以及良好的维修状态(合理磨损除外)。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租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应自费搬移“承租人”或住户的所有非结构性质的私人财产,固定装置,家具和添置物。在上述情况下,“承租人”应对搬移引起的所有损害进行赔偿。“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交还其持有的通往“场所”各个部分的钥匙。
第4条 “出租人”的义务
4.01 安居
“出租人”同意允许“承租人”在“期限”内占用和享用“场所”及“家具”,但前提是“承租人”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租金”和其它费用,并应履行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协定、规定和条件。
4.02 *税款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的付款后,如“承租人”需开具税务局印制的正式*,其税款由“承租人”承担。税款另外计算(若有),不包含在租金内。
4.03、场所保险
“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义务保证“场所”的使用安全。“出租人”有义务为场所及场所中所含的装置,家具、设备等提供的“承租人”使用的其它财产物品投保,并且向“承租人“提供有效投保证明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04 屋顶和主要结构
“出租人”同意将“承租人”不应负责的“场所”屋顶,主要结构和墙以及“场所”的主要下水道,管道和电线维持的良好的维修状态,除非上述设施由于“承租人”的行为,过错,疏忽大意或忽略而遭受损害。
第5条 *和禁止
5.01 安装和更改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场所”内搬移或更改任何“家具”,固定装置,隔板(墙)或其它设备装置,禁止在磁砖或墙壁上钉钉子。
5.02 对公共场所造成损害
“承租人”不得损坏,损伤或损害公用场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园内任何地方的楼梯,电梯,装饰物以及树木,灌木或植物。
5.03 使用
A.不得违反协议规定使用场所。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为本租赁协议第1.02条所述之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场所”,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场所”用于本租赁协议第1.02条所述之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B.“承租人”不得为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目的使用“场所”,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场所”使用于上述目的。
C.“承租人”不得为制造,存储销售或拍卖货物或产品之目的使用“场所”,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场所使用于上述目的。
D.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场所。“承租人”不得在“场所”内保存或储存不属于法律允许的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煤油、酸化物、汽油或其它虽然法律允许但超出日常生活用量的易爆、易燃等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瓶装煤气罐,也不得允许或容忍上述物品保存或储存在“场所”内。
5.04转租和转让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出让,转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场所”或其任何部分,也不得允许进行有关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人员使用、占用、占据或享有“场所”的任何交易,无论是否为此支付任何租金或其它报酬。“承租人”转租“场所”或将此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承租人”的附属公司,不属违约。
第6条 减少“租金”
A.场所损坏的修复义务。如果“场所”因火灾,恶劣天气,不可抗力或“出租人”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并具不是由于“承租人”的直接或间接疏忽或恶意行为而遭到重大毁坏或损害,或变得不适合使用或居住,“承租人”应自“场所”变得不适合使用或居住之日起停止支付“租金”,直至“场所”重新可以通达并适合使用。但是,如果“出租人”有理由认为修理或修复“场所”不经济或不可行,则“出租人”没有义务修理或修复“场所”。
B.场所发生自然灾害责任的承担。如果“出租人”决定不修复“场所”或决定拆毁“场所”,“出租人”可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有关“出租人”所做的决定。本租赁协议应随后终止,“承租人”应搬离“场所”,并且“出租人”对“承租人”不作任何赔偿。在此情况下,“出租人”以截止到“场所”变得不适合居住之日已按比例预付的“租金”,在扣除截止到上述日期“承租人”已发生的所有适用的费用后,在十五天内全部交还“承租人”。
C.场所的修复。如果“出租人”决定修复“场所”,“承租人”应自完成修复之日起支付“租金”以及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其它款项,但如果修复期自“场所”变得不适合居住之日起算超过三十天,则“承租人”可自主决定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将截止到“场所”变得不适合居住之日已按比例预付的“租金”,在扣除截止到上述日期“承租人”已发生的所有适用的费用后,在十五天内部交还“承租人”。
D.场所内的设施维修责任。当遇到由于房屋的设施故障(并非由“承租人”的疏忽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引起煤气,电力,供暖,供水的暂停,“出租人”负责“场所”的内部问题,外部由物业协调处理。出租附加电器设备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厂家负责维修,维修时间按厂家确定的时间为准。“承租人”有责任在发现故障时立即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允许“出租人”和(或)其授权的其他所有人员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维修。
第7条 违约
7.01 违约
A.下列事件构成本租赁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收到本租赁协议要求付款的正式书面通知后),“承租人”在全部或部分“租金‘或按照本协议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后的三十天内未支付上述费用或款项;
(2)“承租人”破产,或者如果“承租人”是一家公司,“承租人”进行结业清算或提出结业请求,或者“承租人”资不抵债或遭到对“场所”的强制执行;
(3)“承租人”没有真诚的实现,遵守或履行本租赁协议规定的任何重大协定,承诺,义务或条件并且“承租人”在“出租人”向“场所”或“承租人”的注册地址或最新地址送达书面通知后的七天内,没有完全纠正这种违约行为,除非本协议其它条款另有规定。
(4)若“承租人”未满一年退租则属于违约行为,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予以赔偿,“承租人”的赔偿金额为全年合计租金和已发生的所有适用的费用。
(5)因“承租人”的违约提前退租,应将“承租人”要求购买使用的物品(若有)或因改变使用功能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原值以现金赔偿给“出租人”,其赔偿金自终止当日一次性付清,逾期5‰滞纳金;其物品产权归“出租人”所有。
B.如果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则“出租人”重新进占“场所”或其任何部分应是合法的。本租赁协议应随后停止、终止,并且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应立即到期,“承租人”应因其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协定、规定和条件而立即搬离“场所”,并将“场所”交还“出租人”,并且不得影响“出租人”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发生或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提出索赔的权利。
7.02 行使权利
“出租人”向“承租人”发送有关“出租人“以此行使重新进占权力的书面通知(送达“场所”或“承租人”的注册地址或最新地址)应是对这种权力的全面,充分的行使,“出租人”无需亲自进入“场所”行使这种权力。
第8条 一般规定
8.01 通知
本协议要求发送的所有通知以及对收到通知的确认应用中文书面形式。“出租人”发出的通知若通过商业信件或“出租人”的其它代理人送达“承租人”,并且“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收悉,则该通知应视作有效送达。
“承租人”发出通知若通过商业信件或“承租人”的其它代理人送达“出租人”,并且“出租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收悉,则该通知应视作有效送达。
8.02 续租
A.在本租赁协议完全有效期间,如果“承租人”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条件或协定,则“承租人”有权或有权选择在本租赁协议的原定“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续租条件按附表第五部分作了规定。
B.为了行使上述有关续租的选择权,“承租人”应至少在本租赁协议原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知“出租人”行使选择权。如果“承租人”决定延长租期,新租金应以当时市场价格为基础。如果“出租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承租人”有关行使选择权的通知,本租赁协议应在“期限”结束时终止,并且无需进一步通知。
8.03 提前终止
若本租凭协议期限为一年以上,而执行已超过十二个月后,“承租人”在给予“出租人”不少于三个月提前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可提前终止此租赁合同,这种终止不属于违约行为。
8.04 争议
因本租赁协议发生的所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友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将争议提交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其程序规则进行调解或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该仲裁机关的决定执行。
8.05适用法律
本租赁协议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在所有方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8.06标题
本协议所含的标题权为方便而设,不得控制或影响本租赁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意义或解释。
8.07 签署和修改
本协议由双方签署,备制成两份原件,双方各执一份原件。两份原件共同构成一文件。本租赁协议或其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修正,更改,免除或终止,除非本协议各方通过签置书面文件进行这种行为。
8.08 完整的协议
本租赁协议以及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的附表,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主要事项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压缝章后本租赁协议生效。“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受有关“出租人”,“承租人”,园内或“场所”的声明,承诺或保证的约束,但本协议中规定的除外。
8.09 放弃
对本租凭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的一次或多次放弃,不得视作在将来对该条款和条件的放弃,上述放弃也不得在任何方面废除或影响“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可获得的补救。
8.10 费用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各自承担与准备本协议相关的法律费用(若有)。
第9条 “出租人”的保证
“出租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9.01 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9.02 它具有签署本租赁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顶下之义务的完全权利。
9.03 其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按照有效委托书获得签署本租赁协议的完全授权。
9.04 它是“场所”的合法所有人及使用利益所有人。
“承租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9.05 提供承租人国外护照和居留证。
9.06 提供承租人的身份证。
9.07 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以企业名义租赁时)。
9.08 它具有签署本租赁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顶下之的完全权利。
9.09 其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按照有效委托书获得签署本租赁协议的完全授权。
9.10 它是“场所”的合法使用人及使用利益所有人。
9.11 提供承租担保人身份证(若有)。
第10条 附件
10.01附表
10.02 随租家具及物品明细表
10.03 说明书及钥匙交接
10.04 出租方与承租方有关证件
10.05 对第10条《附件》所列内容,双方已经确认和核实、认可,随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承租担保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地址: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