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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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1:53
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1)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2)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2.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与民主的法等。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1:53
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方式和途径是**。